GB/T 29862-2013《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》是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发布、201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国家标准,适用于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(附录 A 列出的一次性制品、医用纺织制品等除外),明确了纤维含量标签要求(如每件产品需附标签、耐久性标签要求等)、标注原则(含量以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、纤维用规范名称)、表示方法(如全棉可标 “棉 100%”“纯棉”“全棉”)、允差规定(纯纤维产品允差为 0,混纺产品允差多为 5%)及标识符合性判定标准,同时界定了纤维名称规范(天然纤维参照 GB/T 11951,化学纤维参照 GB/T 4146.1),为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提供统一依据。
- 附着要求:每件产品需附着纤维含量标签,标明各组分纤维名称及含量;制成品需附着耐久性标签(能在使用中保持清晰易读)。
- 特殊形式标签:
- 面料、绒线、手套等不适宜附耐久性标签的产品,可采用吊牌;
- 整盒 / 整袋出售且纤维成分相同的产品,可按销售单元提供标签;
- 非交付最终消费者的产品,可用商业文件替代标签。
- 成套产品标签:
- 纤维含量不同或可单独销售的成套产品,每件需独立标签;
- 纤维含量相同且成套交付的,可仅在一件制品上标注。
- 标签规范:
- 材料对人体无刺激,位置合适且信息不被遮盖;
- 字迹清晰、用规范汉字,可加其他语种(以中文为准);
- 可与使用说明同标,同一产品不同标签内容需一致。
- 含量表示:
- 以纤维占产品 / 产品某部分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,宜标注至整数位;
- 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,特殊情况(如显微镜法)按方法标准,净干质量需明示。
- 纤维名称规范:
- 天然纤维:采用 GB/T 11951 规定名称;
- 化学纤维:采用 GB/T 4146.1 规定名称(有简称宜用简称);
- 羽绒羽毛:采用 GB/T 17685 规定名称;
- 无规范名称的纤维 / 材料:参照附录 B 标注(如复合纤维、改性纤维)。
- 附加描述:纤维名称后可加形态特点术语(如棉(丝光)、涤纶(七孔)),需提供证明或验证方法。
- 纯纤维产品:产品 / 产品某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,标 “100%”“纯”“全” 时,允差为 0;含≤5% 特性纤维 / 装饰线(纯毛粗纺≤7%),可标 “×× 除外”,允差仍为 0。
- 特例:山羊绒含量≥95%、疑似羊毛≤5%,可标 “100% 山羊绒”。
- 混纺产品:
- 常规情况: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%(如标签标 40% 棉 / 40% 涤纶 / 20% 锦纶,允许 35%-45% 棉、35%-45% 涤纶、15%-25% 锦纶);
- 纤维含量≤10%:允差为3%;
- 纤维含量≤3%:实际含量不得为 0。
- 填充物:
- 常规允差为10%;
- 含量≤20%:允差为5%;
- 含量≤5%:实际含量不得为 0。
- 微量纤维:某种纤维 / 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≤0.5% 时,可不计入总量,可标 “含微量 XX” 或 “含微量其他纤维”。
存在以下情形(标准特例除外),判定为不符合:
-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;
-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;
- 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;
-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;
-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;
-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;
-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。
答案:标注 “全棉” 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:1. 纤维成分上,产品或产品某部分需完全由棉纤维组成,纤维含量允差为 0;2. 特殊情况例外,若产品含特性纤维(如弹性纤维)或装饰线(拆除会破坏结构),其总含量需≤5%,且需明确标注 “弹性纤维除外” 等类似说明,此时仍可标注 “全棉”;同时,“全棉” 需采用规范标注形式,符合标签字迹清晰、用规范汉字等要求,且纤维名称 “棉” 需符合 GB/T 11951 规定的天然纤维规范名称。
答案:1. 耐久性标签的要求:需永久附着在产品上,且能在产品整个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,同时标签材料需对人体无刺激,附着位置需合适(保证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);2. 可豁免使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:主要包括面料、绒线、手套、袜子等 “采用耐久性标签会影响产品使用或不适宜附着” 的产品,这类产品可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;此外,整盒或整袋出售且每件产品纤维成分相同的产品,可按销售单元提供标签,无需每件都附耐久性标签。
答案:根据标准中纤维含量允差规定,两类产品的合法范围如下:1. “60% 棉、35% 聚酯纤维、5% 氨纶” 属于常规混纺产品(纤维含量均>10%),常规混纺纤维含量允差为 5%,因此实际合法范围为:棉 55%-65%、聚酯纤维 30%-40%、氨纶 0%-10%(注意氨纶含量标注为 5%,虽≤10% 但允差仍按常规 5%,且实际含量不得为 0);2. “8% 羊毛、92% 涤纶” 中,羊毛含量≤10%,按标准规定,含量≤10% 的纤维允差为 3%,因此实际羊毛含量合法范围为 5%-11%,涤纶含量属于常规混纺(>10%),允差 5%,实际合法范围为 87%-97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