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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(GB/T 29862-2013)总结
GB/T 29862-2013《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》是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发布、201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国家标准,适用于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(附录 A 列出的一次性制品、医用纺织制品等除外),明确了纤维含量标签要求(如每件产品需附标签、耐久性标签要求等)、标注原则(含量以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、纤维用规范名称)、表示方法(如全棉可标 “棉 100%”“纯棉”“全棉”)、允差规定(纯纤维产品允差为 0,混纺产品允差多为 5%)及标识符合性判定标准,同时界定了纤维名称规范(天然纤维参照 GB/T 11951,化学纤维参照 GB/T 4146.1),为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提供统一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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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标准基础信息

项目内容
标准编号GB/T 29862-2013
标准名称《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》
发布日期2013 年 11 月 12 日
实施日期2014 年 5 月 1 日
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
归口单位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(SAC/TC 209/SC 1)
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、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适用范围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(附录 A 规定的除外)
非适用范围(附录 A)一次性制品、软垫家具用填充物 / 包布、鞋 / 鞋垫、医用纺织制品、宠物用品、产业用纺织品等

二、纤维含量标签要求

  1. 附着要求:每件产品需附着纤维含量标签,标明各组分纤维名称及含量;制成品需附着耐久性标签(能在使用中保持清晰易读)。
  2. 特殊形式标签
    • 面料、绒线、手套等不适宜附耐久性标签的产品,可采用吊牌;
    • 整盒 / 整袋出售且纤维成分相同的产品,可按销售单元提供标签;
    • 非交付最终消费者的产品,可用商业文件替代标签。
  3. 成套产品标签
    • 纤维含量不同或可单独销售的成套产品,每件需独立标签;
    • 纤维含量相同且成套交付的,可仅在一件制品上标注。
  4. 标签规范
    • 材料对人体无刺激,位置合适且信息不被遮盖;
    • 字迹清晰、用规范汉字,可加其他语种(以中文为准);
    • 可与使用说明同标,同一产品不同标签内容需一致。

三、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

  1. 含量表示
    • 以纤维占产品 / 产品某部分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,宜标注至整数位;
    • 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,特殊情况(如显微镜法)按方法标准,净干质量需明示。
  2. 纤维名称规范
    • 天然纤维:采用 GB/T 11951 规定名称;
    • 化学纤维:采用 GB/T 4146.1 规定名称(有简称宜用简称);
    • 羽绒羽毛:采用 GB/T 17685 规定名称;
    • 无规范名称的纤维 / 材料:参照附录 B 标注(如复合纤维、改性纤维)。
  3. 附加描述:纤维名称后可加形态特点术语(如棉(丝光)、涤纶(七孔)),需提供证明或验证方法。

四、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

产品类型表示方法示例
单一纤维组分纤维名前 / 后加 “100%”,或前加 “纯”“全”a) 棉 100%;b) 纯棉;c) 全棉
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按含量递减列纤维名 + 百分比(含量相同可任意排)a) 60% 棉、30% 聚酯纤维、10% 锦纶;b) 50% 棉、50% 粘纤
含量≤5% 的纤维可标具体名称或 “其他纤维”(两种及以上且总量≤15% 可集中标 “其他纤维”)a) 60% 棉、36% 涤纶、4% 粘纤;b) 90% 棉、10% 其他纤维
带里料 / 填充物产品分别标明面料、里料、填充物的纤维名及含量(羽绒需标含绒量)a) 面料:80% 羊毛 / 20% 涤纶,里料:100% 涤纶;b) 填充物:灰鸭绒(含绒量 80%)
拼接 / 多层 / 特殊结构产品分别标各织物 / 各层纤维含量,或整体标;单个织物 / 部件面积≤15% 可不标a) 前片:羊毛 65%/ 腈纶 35%,其余:羊毛 100%;b) 外层:50% 棉 / 50% 粘纤,内层:100% 棉
含特性纤维 / 装饰线产品(含量≤5%)可标 “×× 除外”,或单独标含量a) 100% 棉(弹性纤维除外);b) 80% 羊毛、20% 涤纶、装饰线 100% 聚酯薄膜纤维

五、纤维含量允差

  1. 纯纤维产品:产品 / 产品某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,标 “100%”“纯”“全” 时,允差为 0;含≤5% 特性纤维 / 装饰线(纯毛粗纺≤7%),可标 “×× 除外”,允差仍为 0。
    • 特例:山羊绒含量≥95%、疑似羊毛≤5%,可标 “100% 山羊绒”。
  2. 混纺产品
    • 常规情况: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%(如标签标 40% 棉 / 40% 涤纶 / 20% 锦纶,允许 35%-45% 棉、35%-45% 涤纶、15%-25% 锦纶);
    • 纤维含量≤10%:允差为3%
    • 纤维含量≤3%:实际含量不得为 0。
  3. 填充物
    • 常规允差为10%
    • 含量≤20%:允差为5%
    • 含量≤5%:实际含量不得为 0。
  4. 微量纤维:某种纤维 / 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≤0.5% 时,可不计入总量,可标 “含微量 XX” 或 “含微量其他纤维”。

六、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判定

存在以下情形(标准特例除外),判定为不符合:
  1.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;
  2. 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;
  3. 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;
  4. 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;
  5. 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;
  6.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;
  7.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。

七、附录 B(特殊纤维 / 材料标注示例)

纤维 / 材料类型标注方法示例
复合纤维(含两种及以上聚合物)组分名称 +“/”+“复合纤维”100% 丙纶 / 涤纶复合纤维;60% 棉、40% 涤纶 / 锦纶复合纤维
改性纤维(添加成分改性能)添加成分 +“改性”+ 原纤维名100% 蛋白改性聚乙烯醇纤维;70% 羊毛、30% 蛋白改性聚丙烯腈纤维
新型 / 特种纤维无统一名称标 “新型 ×× 纤维”;特种动物毛无鉴别方法标 “其他特种动物毛”新型聚酯纤维;其他特种动物毛
其他材料纸型纱(纤维素)标 “纤维素材料”;植物材料标名称或 “植物材料”;薄膜标 “薄膜除外”纤维素材料;玉米皮(植物材料);棉 100%(聚乙烯薄膜除外)

4. 关键问题

问题 1:根据 GB/T 29862-2013,标注 “全棉” 的纺织品需满足哪些核心条件?

答案:标注 “全棉” 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:1. 纤维成分上,产品或产品某部分需完全由棉纤维组成,纤维含量允差为 0;2. 特殊情况例外,若产品含特性纤维(如弹性纤维)或装饰线(拆除会破坏结构),其总含量需≤5%,且需明确标注 “弹性纤维除外” 等类似说明,此时仍可标注 “全棉”;同时,“全棉” 需采用规范标注形式,符合标签字迹清晰、用规范汉字等要求,且纤维名称 “棉” 需符合 GB/T 11951 规定的天然纤维规范名称。

问题 2:GB/T 29862-2013 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的 “耐久性” 有何要求?哪些产品可豁免使用耐久性标签?

答案:1. 耐久性标签的要求:需永久附着在产品上,且能在产品整个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,同时标签材料需对人体无刺激,附着位置需合适(保证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);2. 可豁免使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:主要包括面料、绒线、手套、袜子等 “采用耐久性标签会影响产品使用或不适宜附着” 的产品,这类产品可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;此外,整盒或整袋出售且每件产品纤维成分相同的产品,可按销售单元提供标签,无需每件都附耐久性标签。

问题 3:某混纺纺织品标签标注 “60% 棉、35% 聚酯纤维、5% 氨纶”,根据 GB/T 29862-2013,其实际纤维含量的合法范围是多少?若标签标注 “8% 羊毛、92% 涤纶”,实际羊毛含量的合法范围又是什么?

答案:根据标准中纤维含量允差规定,两类产品的合法范围如下:1. “60% 棉、35% 聚酯纤维、5% 氨纶” 属于常规混纺产品(纤维含量均>10%),常规混纺纤维含量允差为 5%,因此实际合法范围为:棉 55%-65%、聚酯纤维 30%-40%、氨纶 0%-10%(注意氨纶含量标注为 5%,虽≤10% 但允差仍按常规 5%,且实际含量不得为 0);2. “8% 羊毛、92% 涤纶” 中,羊毛含量≤10%,按标准规定,含量≤10% 的纤维允差为 3%,因此实际羊毛含量合法范围为 5%-11%,涤纶含量属于常规混纺(>10%),允差 5%,实际合法范围为 87%-97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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